(一) 监事会的设置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2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 监事会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制订了《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规范运行,监事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
1、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监事会的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相应英文。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3、 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四)历次监事会召开的情况
本公司设立以来监事会召开情况如下:
序号 | 会议编号 | 召开时间 |
1 |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 2007年12月8日 |
2 | 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 2007年12月25日 |
3 | 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 2008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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