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规范运行,公司股东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
1、 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述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1)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盘时持有的股票数量计算。
2、 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3、 股东大会的提案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4、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5、 累积投票制度
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根据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三)历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本公司设立以来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历次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如下:
| 序号 | 会议编号 | 召开时间 |
| 1 | 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 2007年12月8日 |
| 2 | 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07年12月25日 |
| 3 | 2007年度股东大会 | 2008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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